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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电气推出符合MSC253(83)标准航行灯、信号灯控制器 2009年04月05日
章和电气新推出航行灯控制器、信号灯控制器完全符合CCS通函中提出的MSC 253(83)--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和相关设备制定性能标准(2009 年1 月1 日生效)。新推出的航行灯控制器L1200和信号灯控制器L2200各带有两个串行接口,使报警传送至外部系统并从外部系统接收报警的确认,并可通过控制器上的RS485通讯接口接VDR设备进行数据记录。

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L1200航行灯控制器
L2200信号灯控制器

该CCS通函内容如下:

C C S 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入级建造处(2008)通函第022 号总第055 号
2008 年10 月29 日(共 1 页)

发:本社各分社检验部门、产品审图及检验验船师

关于执行船用航行灯及其控制器设备检验新要求的通函  (点击下载)

对《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第21 条、第23 条和第34(b)条、关于航行灯的技术要求进行修订的“MSC253(83)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和相关设备的性能标准”已于2007 年10 月8 日通过,将于2009 年1 月1 日生效。
该新制订的性能标准,适用于2009.1.1 日及以后安装上船的航行灯、航行灯控制装置及相关设备。 在产品审图与检验时,应特别关注该新技术要求的以下主要修订几方面内容:

1) 光源的新定义范围:包括白炽光源,发光二极管(LED)和其他非白炽光源; 光源还包括灯、底座、安装位置和减小照明角度的装置。
 
2) 双灯具设置的适用性:安装在船长不小于50m 的船舶上的桅灯、舷灯和尾灯应为双套或安装两盏灯。对配套的每盏灯,应仅使用制造厂规定的灯、以避免由于不适合的灯而降低NL 的性能。并适当考虑配备的双套NL,应备有足够数量的备用灯。

3) 航行灯和航行灯控制器的性能要求:
包括发光强度的分布要求;和对使用LED 灯的特殊要求等;航行灯控制器(NLC)应支持使用海上导航和通信系统i的标准串行接口。并有一个双向接口以使报警传送至外部系统并从外部系统接收报警的确认。接口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等②。

4)航行灯的供电:除按照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1 章的相关要求由应急电源对NLC 和NL 供电外,还允许自动转化为其他合适的电源等。

装船时间在2009 年1 月1 日后的产品应满足本决议规定,具体技术要求参见附件。

现要求我社各检验和审图单位收到本通函后,认真组织学习、在审图及检验中贯彻执行;我社各机构应立即通知辖区内生产厂家及有关单位上述新要求,发布起实行;不符合此要求的产品原则上将不再受理检验,对特定情况经请示批准检验、证书上注明装船限定适用条件。

本通函将在我社网站 www.ccs.org.cn 公布。

附件:MSC 253(83)--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和相关设备制定性能标准  (点击下载)

1 范围
本性能标准适用于根据 COLREG 安装在船上的航行灯(NL)、航行灯控制器(NLC)和相关设备。考虑到航行灯的目的是识别船舶和通知其海上航行的意图,航行灯控制器的目的是向值班驾驶员(OOW)提供监控船上航行灯状态的方法,这些设备应依据本标准进行设计、试验、安装和维护。

2 适用范围
除 A.694(17)1决议中的一般要求,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和相关设备还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3 定义
3.1 相关设备系指操作NL 和NLC 所必要的设备。
3.2 COLREG 系指《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包括其附则。
3.3 灯系指光源,包括白炽光源,发光二极管(LED)和其他非白炽光源。
3.4 长度系指总长。
3.5 航行灯(NL)系指下列灯:
.1 COLREG 第21 条定义的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闪光灯;
.2 COLREG 第23 条对气垫船要求的环照黄色闪光灯;和
.3 COLREG 第34(b)条要求的操纵号灯。
光源包括灯、底座、安装位置和减小照明角度的装置。
3.6 航行灯控制器(NLC)系指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
3.7 SOLAS 系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4 航行灯
4.1 通则
4.1.1 除另有明文要求外,NL 应为平光且不闪光。
4.1.2 NL 的透镜应使用坚固、不腐蚀材料生产,应确保透镜光学质量长期的耐久性。
4.1.3 安装在船长不小于50m 的船舶上的桅灯、舷灯和尾灯应为双套或安装两盏灯。
4.1.4 每盏特定NL 应仅使用制造厂规定的灯以避免由于不适合的灯而降低NL 的性能。
4.1.5 适当考虑备有双套NL 或灯,船上应备有足够数量的备用灯。
4.2 发光强度分布
4.2.1 根据COLREG 附件I 第9 节的要求,在水平方向上应减弱发光强度以达到“切实断光”。对于船长不小于12m 的船舶,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规定光弧内平均发光强度的10%。
4.2.2 在COLREG 附件I 第9 节要求使用最低发光强度的规定光弧内,号灯的水平强度分布应统一为:测量的最低和最高发光强度值(以新烛光单位计算)相差的系数不大于1.5,以避免可能导致船长不小于12m 的船舶出现闪光灯的发光强度变化。
4.2.3 在COLREG 附件I 第10 节要求使用最低发光强度的规定光弧内,号灯的垂向强度分布应统一为:测量的最低和最高发光强度值(以新烛光单位计算)相差的系数不大于1.5,以避免可能导致船长不小于12m 的船舶出现闪光灯的发光强度变化。
4.3 对使用LED 的号灯的特殊要求
LED 的发光强度逐渐减弱,同时用电量保持不变。发光强度减弱的速度取决于LED 的输出功率和温度。
为防止LED 发光强度不足:
.1 应起动报警功能以通知值班驾驶员发光强度降低至COLREG 要求的水平以下;
.2 LED 应仅在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寿命(实际有效期)内使用以保持LED 必要的发光强度。LED 的使用寿命应由制造厂依据LED 的发光强度在各种温度条件下以及在号灯运行中的温度条件下减弱的相关试验结果确定和明确通知,并考虑适当裕量。

5 航行灯控制器
5.1 NLC 应便于对各盏NL 的开/关控制。
5.2 NLC 应提供NL 开/关状态的视觉指示。
5.3 可提供对预先编组的NL 进行的设定。
5.4 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NLC 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
.1 NL供电故障;和 .2 故障,包括处于接通状态的灯的短路。
5.5 船长不小于50m 的船舶上的NLC 应以合理显示方式显示所有NL 的状态,并满足MSC.191(79)决议的要求,如在显示器上使用符号标记。
5.6 NLC 的所有指示器应可调暗以确保在不干扰值班驾驶员夜间视觉的条件下易于看请信息。NLC 的显示器(如安装)亮度应能够控制。
5.7 NLC 应支持使用海上导航和通信系统2的标准串行接口。
5.8 NLC 应有一个双向接口以使报警传送至外部系统并从外部系统接收报警的确认。接口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②。

6 供电和后备装置
6.1 每盏NL 应通过单独的电路连接到位于驾驶室内的NLC 以避免影响任何其他连接到NLC 的NL 的任何NL 故障,包括短路。NLC 仅可附加连接到诸如运河主管当局要求的号灯的特殊信号灯。
6.2 应能按照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1 章的相关要求由应急电源对NLC 和NL 供电。
6.3 允许自动转化为其他合适的电源。

7 相关设备
舷灯遮板可能是船舶结构的一部分。应使用坚固、不腐蚀材料生产,应确保有关运行的长期耐久性。

8 标记
每一盏 NL 应标有:
.1 制造厂名称或符号以及型号;
.2 按照COLREG 要求的NL 型号/类别;
.3 序列和证书编号;
.4 首线方向;
.5 可见距离(以海里计);
.6 光源标称瓦特数(以瓦特计),如果不同的值得出不同可见距离。

9 航行灯和相关设备的安装
除 COLREG 的有关要求外,NL 和相关设备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NL 的制造厂应按COLREG 的要求提供关于NL 的安装和设计以及舷灯遮板的安装的指导:
.2 NL 的安装应防止航行值班人员受到光线过度的直接照射或反射;
.3 NL 的安装应确保号灯照射在要求的可视弧度内,并应满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垂向距离和位置要求;
.4 根据COLREG 安装的操纵号灯运行设备应设于指挥位置。该设备可设于操舵手轮或自动舵/航迹控制附近。

10 维修
10.1 NL 的设计应使制造厂规定的灯能易于有效更换而无需仔细地重新校准或调整。
10.2 NL、NLC 和相关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易于在必要时随时进行检查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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